长期账户登记应付账款的财务、税务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为了便于您的理解,编辑今天将结合本案对“长期账户登记应付账款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有兴趣的朋友,一起来学习吧!
一家公司有应付账款,已注册两年以上,另一家公司失去联系。会计上是否结转营业外收入?如果应付账款结转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A:2年内未与本公司取得联系的,将不能支付的应收账款转为不含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但需计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是指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总收入。包括:
(1)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的剩余所得、逾期未交的保证金所得,实际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益、补助收益、罚息收益、汇兑收益等。
依据
1、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财税〔2008〕83号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本文所介绍的“长期应付款的财务及税务处理”问题。读完以上,你有什么新的收获和灵感吗?俗话说,没有远见卓识的人,必有急事;不努力工作的年轻人,长辈是悲哀的。你年轻时所受的一切磨难都将成为我们晚年的奖章。你现在在努力工作吗?如果你在学会计,请坚持下去。会计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学习的过程,但在未来,我希望我们能有幸成为您成长道路上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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